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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

【信息来源】   发表时间:2022-10-21  浏览次数:19


 

为加强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,巩固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,加强教学管理,切实提高教学质量,树立良好的教风,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,防范和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
一、教学事故的界定

(一)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教师(含专、兼职教师)、教学辅助人员、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对教学秩序、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。

(二)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不同,分为一般教学事故、严重教学事故、重大教学事故三级认定。

(三)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行为者涉及教学、教学辅助、教学管理、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。


二、教学事故认定级别及分类

(一)一般教学事故

1.教学类

(1)教师上课不带教案、教材、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,或课前准备不足而影响正常教学。

(2)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1次上课迟到3分钟(含3分钟)以上或1次提前下课3分钟以上。

(3)一学期内1次擅自调课或不经教务部门批准请人代课。

(4)课前未做充分准备,一学期内讲课内容出现2次明显错误且未能及时改正。

(5)教师上课因携带通讯工具未关闭而影响正常课堂教学。

(6)作业布置或批改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一,或者批改作业很不认真。

(7)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轻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500元以下。

(8)实验课准备不充分,影响上课5分钟以上。

(9)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以内。

2.教学管理类

(1)因安排不当或通知错误等原因影响上课一学期达2次,或影响考试1次。

(2)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选用申报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错订、漏订教材,影响了教学。

(3)教材主管部门发放教材不及时或各教学单位不按时领取教材,影响教学。

(4)任何单位和部门,未经教务部门审批随意调、停课,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。

3.考试与成绩管理类

(1)考前工作准备不充分,缺少应有的考场布置,或因统计失误,出现缺座号、多座号现象。

(2)监考人员迟到3分钟以内,或未经批准,擅自提前、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3分钟。

(3)在监考过程中有批改作业、闲聊、看书报、随意外出,随身带包或考场记录表记录不详细、不完整、不符合实际等行为,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。

(4)试卷评分不认真(错改、漏改试题、涂改或算错卷面分数等),每50份考卷出现差错达4份。

(5)因试卷份数出现差错,推迟开考5分钟以内。

(6)试卷校对印制后,在考试过程中发现错误3处以上。

(7)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录入考试成绩,或因漏录、错录考试成绩,影响了正常的学籍处理。

(8)考试成绩录入后,需要更改成绩3名以下。

4.教学保障类

(1)开学前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。

(2)教室灯具、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,报修后因人为原因3日内未能及时维修,影响教学。

(3)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,造成停电、停水,使上课、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。

(4)系部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、设备及实验材料,影响实验教学按时进行。

(5)未按时打开教室,推迟上课或开考时间5分钟以内。

(6)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占用教学场所,影响教学工作或考试延迟进行。

(二)严重教学事故

1.教学类

(1)无不可避免的原因,一学期内3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。

(2)一学期内3次擅自调课或不经教务部门批准请人代课。

(3)无不可避免的原因,一学期内旷教2学时。

(4)教师无特殊原因,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进度安排表相差2周以上,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四分之一以上,或一学期的教案编写缺失二分之一以上。

(5)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通话。

(6)作业布置和批改少于规定量的二分之一,或者批改作业极不认真,甚至叫别人代为批改。

(7)在实验课或操作技能课中使用器材因指导不当造成经济损失500-2000元。

(8)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重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500-2000元。

(9)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(含10分钟)。

2.教学管理类

(1)因课表、调课通知单、考试安排表、监考通知单未及时通知到教师、学生、监考人员,导致停课或延误考试。

(2)任何单位和部门,未经教务部门审批同意随意调、停课,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一学期达2次以上。

(3)不遵守学校有关规定,私自发放自编教材,影响教学秩序。

(4)教材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,至开学第二周,必修课和专业课教材缺书率20%以上。

(5)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,造成严重后果。

3.考试与成绩管理类

(1)评卷教师随意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。

(2)考试成绩录入后,需要更改成绩3名以上(含3名)。

(3)监考人员迟到或因监考人员原因,导致考试推迟3~10分钟。

(4)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、或庇护、不及时处理,或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。

(5)因工作失误丢失试卷或泄漏考试内容。

(6)试卷分装出现严重错误,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。

(7)因审查不认真,发给学生不应该获得的毕业证书,或因审查不认真,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书、证明。

4.教学保障类

(1)经批准应维修的教学设施,超过一周不办理而影响了教学。

(2)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,影响正常上课或开考5分钟以上(含5分钟)。

(3)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占用教学场所,影响教学工作或考试无法进行。

(三)重大教学事故

1.教学类

(1)有关人员在教学、实验、实习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、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,或散布民族分裂、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,进行传销、推销等营利活动,造成了恶劣影响。

(2)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,或默许、暗示、鼓励学生罢课闹事。

(3)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教达3学时以上。

(4)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。

(5)违背有关规定,一学期未批改作业,或不布置作业,放任自流。

2.教学管理类

因教学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,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,影响了教学的正常进行。

3.考试及成绩管理类

(1)泄露考查、考试内容。

(2)教学及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。

(3)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

(4)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书、证明。

(5)在考场帮助学生舞弊者。

(6)监考教师放松监考,听任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。

4.教学保障类

(1)管理部门修缮、改造工程,因组织不力、指挥失误,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,造成学生停课,严重影响教学秩序。

(2)因工作人员失误或人为破坏,造成大型、贵重教学设备的损坏。


三、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

(一)教学事故的认定

1.教学事故发现者(包括系部领导、各处室负责人、任课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、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教学事故责任人)可通过电话、口述、书面等快捷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。

2.教务处根据收到的“教学事故报告”及时填写“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”(附件1),并尽快反馈到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,进行核实。

3.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查实,在接到“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”后1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提交教务处。

4.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在充分征求相关系部意见的基础上,由教务处和教学促进办公室确认,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、教学促进办公室和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共同确认。

5.教学事故确认后由教务处填写“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确认卡”(附件2),重大教学事故需报主管院长审定,原件交人事处,复印件分别交教务处、教学促进办公室、财务处和事故责任人单位执行,同时复印件发给事故责任人一份。

(二)教学事故的分类处理

1.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

(1)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。

(2)教务处给予通报批评。

(3)罚款200元,从事故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。

2.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

(1)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。

(2)学校给予通报批评。

(3)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、评先资格,取消当年所有奖金。

(4)罚款300元,从事故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。

3.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

(1)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。

(2)学校给予通报批评。

(3)罚款500元,从事故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。

(4)年度考核为不合格,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、评先资格及当年所有奖金。

(5)两年内不聘行政职务;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。

(6)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,直至缓聘甚至解聘,触犯法律的,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
四、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

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,可在接到“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确认卡”之日起3日内,向“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”提出申诉,“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”在集体研究后给予仲裁及回复。


五、其他

(一)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育教学活动。

(二)学校对教学管理优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。

(三)本办法为《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》的补充,自学校行文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(四)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。

 

附件:

附件1: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(存根).doc

附件2: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确认卡.doc